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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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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AAA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師在被告人XXX被控開設賭場罪一案中擔任其辯護人。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和詳閱了案卷材料,綜合全案證據認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現對辯護意見具體論述如下:

一、被告人XXX僅是出租案涉場地,并未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在其支配下設立賭博場所、賭博方式、提供賭局、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因此構成該罪名須符合以下主客觀要件,即主觀上行為人有通過組織賭博的營利的目的;客觀上有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而XXX的行為并不符合開設賭場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具體理由如下:

被告人XXX主觀上沒有參與賭場經營的意愿,與其他同案人員之間也不存在共同經營賭場的合意。

根據其他案犯的訊問筆錄可知,XXX本身并沒有參與賭場經營的合意,如:被告人XX2022年9月14、15、16日的三次訊問筆錄中供述的賭場股東為XX、小蔣、廋鬼、荷手為阿農,而對于向XXX支付場地費的情況并不清楚;韋阿農2022年9月23日的詢問筆錄中所供述的涉案賭場股東為“馬洋洋”、“瘦鬼”、“阿江”,并未提及XXX;而XXX2022年9月14、22日的筆詢問筆錄中也已陳述其僅是為了租金提供了場地,對于賭場的股東和工作人員并不完全知情,且并未參與到賭博的組織和經營活動。因此在其他被告人均未認可XXX為經營賭場的股東,XXX真實意思也僅是收租而非經營賭場,雙方之間未達成共同經營賭場的合意。在沒有證據證明XXX有組織賭博行為情況下,不應認定XXX存在主觀上與他人經營賭場的共謀合意

被告人XXX客觀行為是將房屋出租給“瘦鬼”并根據約定收取場地使用費,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客觀要件。

依據XXXXX訊問筆錄可知,XXX每日收取相對固定的場地費用,不參與賭博的抽水也未收取過參賭人員任何費用,因此場地收費不受賭博的盈利情況影響,僅是對場地使用費的的正常收取?!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而關于開設賭場過程中的組織賭徒,收取賭資,提供賭局、籌碼、資金,并依據此獲利的行為,XXX均不知情且并未參與。因此其行為更符合僅提供場地收取正常場地費用的行為,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客觀要件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上述無罪的辯護意見是辯護人基于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被告人XXX作出的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辯解,并非XXX本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的翻供行為,希望合議庭在考慮罪與非罪的同時,對XXX正常收取場地使用費的行為予以客觀考量,并在獲利數額及犯罪情節(jié)上作出對XXX從輕或減輕處罰有利的認定。

二、即便認定被告人XXX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XXX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被告人XXX并未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也并非主要獲利者,在本案中僅起次要和輔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作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從主觀上來看,被告人XXX并非此次開設賭場罪的犯罪起意者,與其他案犯也不存在共同經營賭場的合意。

2、從客觀上看,被告人XXX雖然明知XX和其他人在聚眾賭博,但其收取的僅為場地使用費,對賭場的開設和經營不起任何決定性作用,XXX的行為屬于為開設賭場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的行為,沒有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3、從實際危害結果及實際獲利上看,XXX供述的收取的場地使用費的實際金額為1萬元,該款項包括了合理的場地使用費和清潔費,不同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中的抽頭漁利”行為。XXX既不掌握犯罪所得的分配決定權,也未分得主要犯罪所得。在本案中,XXX先后陳述其收取的場地使用費是“瘦鬼”XX給的,在“瘦鬼”沒有到案的情況下,對于其收取費用的方式和具體金額,僅有XXX自己的供述,并且由于記憶等方面的原因,XXX對該部分事實的供述還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在被告人XXX的實際獲利數額難以查清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XXX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認定。

(二)被告人XXX被刑事拘留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并且此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XXX平時表現一貫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涉嫌罪名是開設賭場罪,并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險性較低,其被刑事拘留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對案件事實未有隱瞞,具備通過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觀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fā)[2010]9號】第14條規(guī)定,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情節(jié)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行為,也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中所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須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一,即: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而本案中并未有直接證據能證明實際抽頭漁利的具體金額已超過5000元,所繳獲臺面現金和賭資也未達5萬元,抓獲人員僅為18人,未達到20人的上限。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以及所查明的事實,本案的賭博參與人員和條件均未達到聚眾賭博的法定標準,可以看到本案雖然涉嫌開設賭場罪,但應認定為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被告人XXX僅是將房屋出租給“瘦鬼”等人使用,并未全程參與開設賭場,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本案中,結合檢察機關的起訴書、量刑建議,以及其他參考案例,被告人XXX的刑期都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根據廣東省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因此辯護人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XXX判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被告人XXX在開設賭場犯罪中提供場地并收取使用費的行為,是否符合開設賭場罪的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是值得商榷的,而即便認定被告人XXX構成開設賭場罪,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具有法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XXX既有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又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其作為從犯,辯護人懇請法院對XXX的犯罪行為予以綜合考慮,對被告人XXX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能夠采納,謝謝!

辯護人:

                                                                    二O二三年       


文章分類: 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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