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 (2006)民二終字第2號
案 由: 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2006)民二終字第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東寶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qū)桐涇北路10號102室。
法定代表人:尤建青,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市金城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qū)桐涇北路10號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阿大,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市東寶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qū)桐涇北路10號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阿大,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市東寶有黑色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太平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陸仁根,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阿大,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居住在江蘇省蘇州市十間頭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州百貨總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景德路330號。
法定代表人:茆家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少女之春集團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興市蔣華鎮(zhèn)新村中路88號。
法定代表人:程裕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一、當事人簽訂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約定了仲裁條款,有的既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也沒有明確將其列為約定了仲裁條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約定了仲裁條款的合同關于仲裁管轄的約定。盡管上述合同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但不能因此否認各自的獨立性。
二、根據(jù)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約定仲裁管轄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并訂立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也只在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上訴人蘇州東寶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寶公司)、蘇州市金城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蘇州市東寶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屬公司)、蘇州市東寶有黑色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為與被上訴人蘇州百貨總公司(以下簡稱百貨公司)、江蘇少女之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少女之春公司)資產(chǎn)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蘇民二初字第023號-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金劍鋒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陳百靈、錢曉晨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袁紅霞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查查明:2004年9月10日,百貨公司與拍賣公司簽訂了一份《江蘇省委托拍賣合同》,由百貨公司委托拍賣公司拍賣蘇州市八面風商廈有限公司,該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因本合同發(fā)生的糾紛,雙方同意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后,東寶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經(jīng)拍賣取得蘇州市八面風商廈有限公司,并在《江蘇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乙種)上簽字蓋章,該確認書載明,乙種拍賣成交確認書僅適用于拍賣人與買受人就單個的拍賣物達成的交易行為,如有爭議,由蘇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2004年12月28日,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與東寶公司簽訂了一份《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東寶公司給付的轉讓款支付到拍賣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該協(xié)議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亦沒有將其作為《江蘇省委托拍賣合同》和《江蘇省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附件等內(nèi)容的約定。之后,東寶公司實際履行中亦是按約將5450萬元轉讓款打到拍賣公司指定賬戶,再由拍賣公司轉給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后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于2005年8月29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支付因遲延履行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1090萬元;判決原告中止給付最后一期股權轉讓款5450萬元;訴訟費由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負擔。被告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案實際為股權拍賣糾紛,應由蘇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2005年9月16日,百貨公司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2005年9月28日,蘇州市仲裁委員會對百貨公司的申請予以受理。
原審認為:百貨公司與拍賣公司之間的《江蘇省委托拍賣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拍賣公司對蘇州市八面風商廈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各占50%股權)進行公開拍賣。東寶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通過競拍獲得該標的,并在《江蘇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該確認書上也約定了仲裁條款,上述仲裁條款明確了仲裁機構及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應當確認有效。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與東寶公司簽訂了一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東寶公司給付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的轉讓款是通過拍賣公司的賬戶予以支付,且東寶公司實際履行中亦是按約將5450萬元轉讓款打到拍賣公司指定賬戶,再由拍賣公司轉給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綜上,本案《轉讓協(xié)議》是以委托拍賣合同、成交確認書為基礎,沒有委托拍賣合同及成交確認書就沒有本案的《轉讓協(xié)議》,《轉讓協(xié)議》與委托拍賣合同及成交確認書為一個緊密聯(lián)系的整體,相互依存,《轉讓協(xié)議》的履行不能脫離委托拍賣合同及成交確認書,也不能脫離拍賣公司,東寶公司與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也沒有排除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的仲裁條款,故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應當受到《江蘇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中仲裁條款的約束。綜上,東寶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
駁回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的起訴。
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不服該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審裁定違反仲裁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二)本案與委托拍賣合同屬不同性質的合同,與成交確認書主體不同、法律關系不同,一審裁定認定本案當事人受成交確認書仲裁條款約束屬適用法律錯誤;(三)在本案起訴后,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進行了答辯,接受了司法管轄,此后又提出管轄異議問題不應采信;(四)本案在原告起訴前,被告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轉讓協(xié)議》糾紛為由提出訴前保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保全,現(xiàn)又對法院管轄提出異議十分可笑;(五)本案起訴的是股權轉讓糾紛,被告答辯也是股權轉讓糾紛,雙方都認可,一審裁定改為資產(chǎn)轉讓糾紛沒有事實依據(jù)。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并由百貨公司和少女之春公司承擔訴訟費。
百貨公司和少女之春公司答辯稱: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無誤;(二)一審法院對《委托拍賣合同》、《成交確認書》、《轉讓協(xié)議》之間的關系的性質認定準確,本股權轉讓是通過拍賣程序進行的,只有等雙方轉讓款和拍賣標的交付完畢后,成交確認書才算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履行《成交確認書》的一項內(nèi)容,其性質應是對《成交確認書》的補充和特別約定,故由《轉讓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確定的方式來執(zhí)行;(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jù);《轉讓協(xié)議》不能獨立存在,沒有《成交確認書》就沒有東寶公司與百貨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成交確認書》中的約定包含買受人在履行拍賣活動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行為,故因履行《轉讓協(xié)議》所產(chǎn)生的爭議,理所當然要按照《成交確認書》的約定提起仲裁;股權轉讓款也是由東寶公司打入拍賣公司賬戶,這也是因為有成交確認書存在,從付款方式上也可證明《轉讓協(xié)議》是《成交確認書》的實施細則和補充條款。綜上,《轉讓協(xié)議》雖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但其是《成交確認書》的組成部分,是對《成交確認書》的明確和細化,其與《委托拍賣合同》一起構成緊密聯(lián)系的整體,因《轉讓協(xié)議》所產(chǎn)生的爭議實質就是因《成交確認書》而產(chǎn)生的爭議,兩者調整的是同一法律關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另查明:2005年5月20日,擔保公司、金屬公司及徐阿大共同向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拍賣公司出具《承諾擔保函》,承諾對東寶公司支付剩余部分股權轉讓款的義務,由擔保公司和徐阿大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由金屬公司以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的有關房產(chǎn)土地權證作擔保。
2005年6月6日,東寶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擔保公司共同向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出具《請求提供抵押擔保書》,承諾對東寶公司支付轉讓款的義務,除2005年5月20日承諾不變外,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分別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與本案確定管轄權有關的三份合同分別為:百貨公司與拍賣公司簽訂的《江蘇省委托拍賣合同》,其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東寶公司與拍賣公司簽訂的《江蘇省拍賣成交確認書》,其中約定有仲裁條款;百貨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和東寶公司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中沒有將其列為另兩份合同附件或接受另兩份合同仲裁管轄的約定,也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這三份合同的主體不同,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盡管三份合同的產(chǎn)生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但并不能因此否認三份合同的各自獨立性。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依《轉讓協(xié)議》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因該轉讓協(xié)議沒有約定仲裁條款,《轉讓協(xié)議》中也沒有接受另兩份合同中仲裁管轄的內(nèi)容,且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五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接受仲裁管轄。根據(jù)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由此可見,當事人約定仲裁管轄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并簽訂有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也僅在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人。因此,對于東寶公司、擔保公司、金屬公司、黑色金屬公司、徐阿大五方當事人依《轉讓協(xi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從《轉讓協(xié)議》內(nèi)容看,轉讓股權的成交價為10900萬元,本案的訴訟標的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從級別管轄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標的額的規(guī)定。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此案。
綜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上訴人上訴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蘇民二初字第023號-2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一審案件審理費50元,其他費用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費用200元,由蘇州百貨總公司、江蘇少女之春集團公司共同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金劍鋒高級法官:1957年出生,法學博士,1997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長 金劍鋒
代理審判員 陳百靈
代理審判員 錢曉晨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 袁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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